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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增条款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

发布时间:202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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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增条款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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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提建议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该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加大力度惩治行贿,同时增条款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在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方面做出了规定:将现行“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具有上述相应行为,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集团董事局主席刘雁飞作为人大代表,结合本企业内部相关问题,不止一次的通过个人提案、情况汇报等多种形式积极的向人大、政府、公检法等有关机关反映“要加大力度惩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等有关问题。在《关于加强民营企业法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中,刘主席提出,企业营商的法治环境分为企业内部法治环境和企业外部法治环境。外因通过内因发挥作用,内因才是起主要作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所以,研究如何加强优化企业内部的法治环境建设成为关键问题之关键。如何加强企业内部的法治环境建设,尤其是民营企业内部如何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做到完全实现依法治企,对于实现百年品牌企业的目标和追求,是一个必须破解的重大课题。目前我们民营企业内部普遍的法治现状是,一方面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企业出现的问题都是亟待司法介入才能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解决这一课题的关键就是公检法司等法律机关如何有效介入服务企业内部法治化建设还没有完全破题。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企业如果不能借助这种法治力量的外力,如果不能有效利用一些依法治企的典型案例对企业全体员工进行教育和警示,如果不能对企业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追究和惩治,企业内部的法治环境就无法营造起来,优化企业内部的法治营商环境就没有刚性的保障,就成了一句空话。

在《关于民营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法治环境问题及建议》中,刘主席提出,民营企业内部营商环境的优化,最大的难点就是民营企业内部管理和内部问题处理的法制化问题。在个别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看来,民营企业内部营商环境的问题应该是民营企业自己家里的事情,政府和司法部门不宜干预,这恰好是认识上的一个巨大的误区。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如果司法不能有效地及时地介入民营企业的内部,民营企业很难建立起内部严格有效的法治环境。目前,司法部门经常把民营企业内部员工损害企业利益的违法乱纪的行为视为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而不是像对待国有企业内部违法犯罪那样,直接追究员工(包括管理干部)的刑事责任。一句话,民营企业财产在受到来自企业内部员工非法侵害时,要像国有企业一样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不仅仅是优化民营企业内部营商环境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一直以来,个别民营企业的项目经理、责任人大肆对民营企业的资产进行盗取、侵占,而这些人又往往利用法律不完善的漏洞,转移资产、逃避制裁、长期逍遥法外,此次《宪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在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方面做出了强力的规定,是有关政府和部门对刘主席坚持不懈的建议、反映和努力做出了积极的回应,为民营企业在今后发展中的法治问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推进依法治企道路任重道远,要做到这一点,不仅仅需要政策的支持,还要引起公检法司等法律机关对此事的高度重视,建立司法介入式服务民营企业的机制,对企业内部少数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下重拳严格依法追究,才能让国家保障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好政策得到切实落实。

 

编辑:陈孟兰

审核:周彬彬

出品:文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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